对台湾地区渔工劳务适应性培训指导办法
发布时间:  2007-2-9 15:35:18  作者:  秘书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台渔工劳务人员(以下简称“对台渔工”)适应性培训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切实提高对台渔工的综合素质,促进对台湾地区渔工劳务合作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关于对台渔工劳务合作的有关管理规定和外派劳务培训管理办法,以及海峡两岸民间渔业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台渔工是指拟派往台湾近海和远洋渔船,以及在第三地注册挂方便旗的台湾渔船,从事渔业捕捞工作的大陆劳务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适应性培训是指对台渔工出境前必须了解和掌握的国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境)外常识、合同、体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条 开展对台渔工劳务合作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公司”)负责组织开展对台渔工的适应性培训工作,组织已培训的对台渔工到本地区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外派劳务考试中心或考试点进行考试。
第五条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在商务部的领导下,负责对台渔工适应性培训的行业指导和协调,制定适应性培训和考试的指导标准。
第二章  培训机构
第六条 经营公司,应设立对台地区渔工劳务适应性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培训机构需得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支持和认可,并报承包商会备案。
第七条  培训机构应具备满足对台渔工劳务适应性培训要求的培训场所、训练器械、师资、教材等培训条件,建立科学、规范的培训体系。
第三章  培训内容与教材
第八条 适应性培训内容包括素质教育、常识培训、合
同解析和体能训练。
第九条 培训教材主要包括外派劳务培训统编教材《外派渔工必读》、有关法律法规、台湾渔业公司提供或要求的培训材料以及其他使用教材。
第四章  综合考评
第十条 对台渔工适应性培训的综合考评包括日常表现考查和专项考试两部分。
第十一条 适应性培训日常表现考查主要包括对台渔工的体能测试、作风品德、组织纪律、服从意识、应变能力、适应能力等。
第十二条 适应性培训专项考试包括对台渔工的综合素质、常识及合同解析。
第十三条 日常表现考查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专项考试分为不合格、合格、良好和优秀。日常表现考查合格者有资格参加专项考试。日常表现考查和专项考试均合格者,视为通过对台渔工适应性培训,可以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日常表现考查由培训机构出具考查意见,专项考试由本地区外派劳务考试中心出具考试成绩。
                第五章   培训证书
    第十五条 承包商会负责监制《大陆对台湾地区渔工劳务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各地区外派劳务考试中心向承包商会领取《合格证》。
    第十六条 各地区外派劳务考试中心负责向参加对台渔工适应性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劳务人员发放《合格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商务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承包商会负责解释。
 
 
 
 
 

附件:
适应性培训课程、考试设计指导意见
一、适应性培训课程设计:
1、综合素质主要课程: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人际关系、礼仪交往、责任与义务、安全防范等。
2、常识培训主要课程:海洋气象、海上生活和工作注意事项、海洋渔业简介、渔船停靠的主要港口及作业区域概况等。
3、合同解析:派遣合同及雇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4、体能训练课程:队列训练、俯卧撑、仰卧起坐、单双杠、浪木、蛙跳、鸭子步、爬硬梯、爬软梯、短跑、长跑等。
二、考试设计
1、专项考试:综合素质、常识、合同解析
100分试卷,成绩60分为合格。
2、        体能测试
5公里跑:35分钟内完成为合格;
单杠:正确动作3个以上为合格;
双杠:正确动作6个以上为合格;
俯卧撑:正确动作30个以上为合格;
仰卧起坐:正确动作每分钟30个以上为合格。
 
 
体能训练合格参考标准:
1、        跳水:按照规定动作正确完成为及格。
2、        游泳:连续游500米以上为及格。
3、        5公里跑:35分钟内完成为及格
4、        单杠:正确动作3个以上为及格。
5、        双杠:正确动作6个以上为及格。
6、        俯卧撑:正确动作30个以上为及格。
7、        仰卧起坐:正确动作每分钟30个以上为及格。
可分为综合素质、常识培训和体能训练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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